【星河普法】偷拿伴侣“私房钱”也算盗窃?这起案件给所有人敲响警钟

2026-10-15


【星河普法】偷拿伴侣“私房钱”也算盗窃?这起案件给所有人敲响警钟

星河普法 

    日常生活中,情侣同居生活、财产混同的情况十分常见,不少人误以为“确定了恋爱关系,钱就是两个人的”,私自拿用对方的财物不算大事。近日杭州一起案件却给所有人敲响了警钟:男子因偷拿女友现金,为掩盖罪行伙同他人伪造入室盗窃现场,最终二人双双因涉嫌盗窃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。

    黑龙江星河律师事务所结合本案,为大家拆解恋爱、同居关系中的财产法律边界。

 

案情回顾

 

    杭州桐庐的陈某与徐某某系情侣关系,已到谈婚论嫁阶段。陈某平日将大部分工资交由女友支配,用于共同生活、房租及子女抚养开支。

    某日陈某在家打扫卫生时,意外发现女友床底藏有上千元现金,因认为对方隐瞒“私房钱”心生不满,便多次私自从中拿钱,累计支取上千元。

    为掩盖此前拿钱的行为,陈某伙同其弟小王合谋“伪造现场”:由陈某带女友的两个孩子外出吃烧烤,小王趁机进入室内拿走剩余现金,并故意翻乱房间,伪装成入室盗窃的假象。陈某本以为可以就此蒙混过关,不料女友回家发现异常后当即报警,二人很快被警方查获。

    目前,陈某、小王因涉嫌盗窃罪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,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。

    案件来源:新街派生活报、都市快报·橙柿互动

 

法律分析

 

    一、自愿交给对方的钱,再偷偷拿回来,也构成盗窃

    很多人存在误区:“工资是我赚的,我已经交给对方了,拿回来是拿自己的钱”。从法律上讲,这一观点完全不成立。

    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六十四条,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秘密窃取公私财物,数额较大,或者多次盗窃、入户盗窃、携带凶器盗窃、扒窃的行为。

     一方自愿将工资、生活费交给另一方,属于对自身财产的处分,钱款交付后即属于对方管理的个人财产或双方共同管理的财产;

     行为人以秘密方式私自拿取,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故意,客观上实施了秘密窃取行为,完全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;

     情侣关系、同居关系均不是阻却盗窃罪成立的理由,只要财物属于他人合法占有,秘密窃取就可能构成犯罪。

    二、帮忙“演戏”伪造现场,同样构成共同犯罪

    本案中,小王明知是盗窃仍参与实施,按照陈某的指示翻乱现场、拿走钱款,属于盗窃罪的共同共犯。

    即便陈某承诺“会安抚女友、不会报警”,也不改变行为的违法性质。只要二人主观上有共同盗窃的故意,客观上分工配合实施了盗窃行为,就都要承担盗窃罪的刑事责任。

    三、重点提醒:入户盗窃无数额门槛

    结合黑龙江省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的执行标准,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500元以上即达到“数额较大”的刑事立案标准。

    但本案更关键的定性点在于入户盗窃:进入他人生活的住所实施盗窃,属于刑法规定的入户盗窃情形,无数额要求,只要实施了入户盗窃行为即构成犯罪。这也是本案涉案金额仅千元左右,仍被刑事立案的核心原因。

 

星河律师提示

 

    恋爱、同居关系不同于婚姻关系,财产并不自动产生“共同共有”的法律效果。在此提醒大家:

    1. 财产往来留痕:大额转账、支出建议明确用途,保留聊天记录、转账凭证,避免日后产生纠纷无据可依。

    2. 切勿私自取用:即便是共同生活期间,对方的个人物品、现金、私人物品,未经对方明确同意,不得擅自拿取、处置。

    3. 纠纷合法解决:因财产产生矛盾,应当通过协商、调解等合法途径解决,切不可采取窃取、损毁、伪造现场等违法方式,否则不仅解决不了问题,反而会触犯刑法,承担刑事责任。

黑龙江星河律师事务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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